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争议

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8500元,个人缴纳社保500元,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的财务经理也由张三担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三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每月为张三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试问,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是个很典型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税缴纳问题。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即:

A公司代扣税款=(8500-500-5000)×3%=90;

B公司代扣税款=(4000-5000)×3%=0。

年度汇算清缴时,张三再按照“综合所得”就全年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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