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需要了解的几个事项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已经丧失了劳动者的身份了,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留用人才,会返聘退休人员。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华律网小编马上为您回答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其与用人单位是受到民法的调整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多的问题可以向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HR处理退休人员返聘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

虽然在今天的企业中,员工的年龄结构已经大多集中在30岁上下,甚至平均年龄可能还不足30岁,但依然会有为数不少的企业会对离退休的老者进行返聘。我们常常看到在企业一些特殊的研发岗位上,会有白发苍苍的老者,他们积累了一生的科研智慧,退休后仍然回到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还有一些后勤物业方面的岗位,你也会看到年龄较长的身影,退休的老人重新加入企业中承担水电工岗位或者大门口门卫传达室的值守岗位等。这些,都能归属到到退休人员的返聘行列。

那么对于这部分人员的聘用关系,作为企业负责人力资源的你该如何去正确的处理呢?先看一个案例。

刘老师入职某集团公司工作的时候任专家组的负责人,最后一次与某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刘老师到达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集团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刘老师并没有离职,而是一直在集团公司继续工作。两年后,集团公司以刘老师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工作节奏为由,要求与刘老师解除劳务关系。于是刘老师要求集团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遭到集团公司的拒绝。无奈,刘老师将集团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集团公司支付因其退休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这个集团公司与刘老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是因为刘老师的退休而终止了,集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与刘老师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呢?答案是很明显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中的刘老师在两年前,因为到达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集团公司已经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所以审理机关认为,刘老师为集团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得工资报酬,在办理退休手续以后,双方已经属于劳务关系并不再是劳动关系。而刘老师在办理退休手续两年后,提出申诉请求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案件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不支持刘老师的主张。

但是作为企业方,在企业中作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你,如果需要与退休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话,如何操作才能够有效的规避用工风险呢?

【1】第一方面要先核实清楚退休人员的退休,这些状况是否真实——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提供领取养老金的账户信息复印件与原件、然后进行核对,对这些信息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很明确的确定此劳动者已经处于退休状态了。基本上你也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与之签订劳务协议了。但在劳务协议中,依然需要明确的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要规避的风险——单位要考虑到退休人员一般年龄都比较大,容易发生疾病或者其他事故,所以你还是需要建议你的企业,最好为企业交纳一些商业保险,以避免退休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用人单位也就是你们的企业的赔付风险过大。

那么什么是劳务关系呢?劳务关系是一种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是用人单位与特殊人群建立的雇佣关系,包括未毕业大学生的实习、退休人员的返聘、兼职雇佣以及未领取就业证的外籍人员之间建立的雇佣关系,都是劳务关系的范畴。

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方之所以倾向于选择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也是因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因此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是,前提依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均需要具备签订劳务关系的合理基础,就比如上述的案例中,刘老师在年龄到达退休年龄时集团公司已经依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退休金的领用,如此的基础上才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否则即使被签订了劳务协议,审理的时候最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上面,阐述劳务关系时提到大学生实习也是劳务关系的一种,这里给你重点指出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肄业的大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否也会转为劳动关系?

小周是大学四年级下学期开始进行实习的,找到了一家连锁公司。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并约定双方的劳务关系自小周拿到大学毕业证证书后结束。

因为小周在大四期间的课程考试不及格,需要在三个月后补考通过,才能拿到毕业证。所以小周于毕业当年的7月没有拿到毕业证。同年9月,连锁公司以小周已经毕业为由,解除了与小周的劳务协议。但是小周以为,自己虽然没有拿到毕业证,但是自7月份以来已经全职在连锁公司工作了,所以应该是双方自7月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连锁公司应该支付给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诉至了当地的劳动争议机关,审理机关最终认为,小周虽然没有拿到毕业证,但是依然可以和连锁公司之间建立关系,因为自7月开始,无需再进行上课学习,小周已经为连锁公司提供了全日制的劳动,并不再属于未毕业大学生实习的情况,同时,也已经接受了连锁公司的全面管理,与其提供劳动,连锁公司按月支付报酬,所以两者之间也是属于劳动关系,连锁公司理应向小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大学生在毕业季因为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没有拿到毕业证书,属于肄业的情况。但如果学生已经全职承担岗位工作,并接受企业的全面管理,同时企业按月给学生发放报酬,那么双方也就不再具备劳务关系的基础,而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所以,你是不是已经明白,如果你作为企业方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那么你首先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务关系的前提基础。否则,一个操作不当,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然是需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的。

退休返聘的8大问题你不可不知

如今,退休员工返聘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到底能享受哪些待遇?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劳动报微信日前发布《关闭退休返聘人员收入要交税吗?有社保吗?权威解读!》,邀请到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沈立成律师,来为我们答疑解惑。

问:返聘退休人员的优缺点是什么?

答:优点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十分丰富。身体健康允许其继续上班的,一般多为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而对于单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本身有养老金,其对薪资的心理预期也不高。

缺点则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与精力情况,难以胜任高强度、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高。

问: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分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

一般情形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特殊情况是,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问:退休返聘人员有社保吗?

答: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刚才的问题已经说到,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问:获得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退休人员获得劳务报酬原则上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文规定的全部四项条件的,可以参照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具体以税务部门答复为准。  

问:在工作中受伤该怎么办?

答:需要明确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  

问:病假工资如何发?

答: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病假就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来执行。

问: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从法律层面来讲,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就规定,本条例是根据《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员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与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达成带薪休假的约定,单位也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人员一定的带薪休假。

问:离职时,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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