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是否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是否缴纳个税?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高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当然可以,法律只是规定了最低的标准,企业支付金额可以高于《劳动法》的规定,实践中部分外资企业在辞退员工时,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多支付N个月的离职补偿金。

四、离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综上,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小汪:注意不是员工本人的上年工资,是当地上年平均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178号文来计算。

五、离职补偿金企业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企业部分社保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第四条、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离职补偿金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缴纳企业部分社保费用。

——小汪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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