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个“纳税义务时间”概念,工薪个税是以职工取得工薪收入时为纳税义务时间,一般由单位在次月进行扣缴申报。工薪个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单位计提工薪时间、工薪所属月份、个税所属月份、个税入库月份统统无关。
纳税人在10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单位在10月1日以后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应适用新减除费用标准、新税率表。一般情况下,单位在11月进行扣缴申报,特殊情况下,比如单位10月份注销了,那么就在10月当月申报10月发放的工资。
先看人大常委会的修法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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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名词解释:
一、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其他扣除项目
1、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不超过应税所得的30%部分
2、国外已税所得。扣除已交个税,但不得超过依本法计算税额。
3、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由省政府确定。
4、商业健康保险。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推广,允许在当年(月)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5、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相关项目税前扣除。
6、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7、商业养老保险
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允许在标准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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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同理,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减除费用标准、新税率表;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正式发布,明确了相关政策。
来源:工蜂老五
这种情况可先退税,再享个税减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其中规定“纳税人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咨询:
“公司一直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期的月份当做税款所属期报税,10月开始实行新的费用减除标准,但公司将10月实际发的工资报在了9月的税款所属期,导致没有享受到5000/月的减除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复:
首先,厘清将劳动所属期当做税款所属期报税,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比如,9月干活、10月发薪水,正常是11月报税,但由于混淆了劳动所属期和税款所属期,认为税款所属期是9月,于是在10月申报税款,其结果是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期都提前了一个月,还导致员工10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享受到减税红利。
其次,纠正错误申报做法
①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错误申报做法的书面说明、10月份计发工资的发放证明或财务记账凭证。
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将9月份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上的计税收入更正为0,办理该属期已缴税款的退库手续;
③11月申报期,企业将10月份实际计发的工资金额填报至10月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按5000元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重新计算缴纳税款。
第三,如果企业发现问题时 11月已经作了申报,则上述①②步骤不变,③步骤修改如下:
③更正11月已经申报的10月份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按10月份实际计发的工资口径,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缴税额后,按差额退补税款。
通过上述处理,相关企业员工10月实际取得工薪所得,不仅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而且以往不正确的税款所属期和对应的申报时间都得以纠正。
原来企业发放收入当月就申报缴纳的税款,现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发放的次月申报缴纳,既规范了企业的申报行为,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提醒:
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迅速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来源:厦门税务
税费相关——
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的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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