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点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点

序号

变化点

税改前

税改后

1

简并所得项目,由11减至6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权使用费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等4个所得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偶然所得

2

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三险一金”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3

优化税率结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4

完善涉外政策

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年

境内居住满183天

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

新增反避税条款

5

变革征管模式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6

健全社会配套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

需要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来源:思迈特论坛



新个税改革的12个变化点

作者:陈志坚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汇算清缴时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基本减除费用(暂定六万元),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是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而确定的定额扣除标准。

  5.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即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归纳后的一个概念。

  6.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首次新增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

  7.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8.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9.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0.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1.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12.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最新修订——

  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

  新个税修订热点问题28问(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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