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劳务费发票替代工资少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

案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在确凿的证据及稽查人员耐心的辅导下,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利用私人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的税收违法行为,并积极补扣缴了个税款及缴纳由此产生的罚款。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案中该公司员工获得的补助、奖金虽然从形式上比该公司直接发放“多转了几手”,但实质仍然是受雇于该公司的所得,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税务机关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该公司负有扣缴税款的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各位纳税人应严格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以免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