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800)× 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1-20%)× 20
(“每次”: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以下为特殊情况: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的规定,个人因专利权被企业(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