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放福利性质的实物奖励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在每位员工过生日的时候,都会发一张蛋糕券作为单位福利,此项支出作为“福利费”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公司对所发蛋糕券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应按以上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