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退保时能否退个税?
问:我公司自去年年初统一为员工购买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在购买保险时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近期,有个别员工办理了离职和退保手续,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你公司员工因各种原因将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退保,且其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该员工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超过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