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处理

全国性政策主要有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合并“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于我们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不同的区域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对通讯费在个税方面的征免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相信在国地税合并以后,这样的百家争鸣的现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比如各地对通讯费在个税的不同处理主要有:

各地职工通讯费免征个税标准一览表(更新至2018年4月)

序号

地方

地区口径

备注

1

陕西地税

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300元内备案管理

2

天津地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7号):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500元内

3

山东地税

鲁地税函[2005]33号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00元内或300元内

4

重庆地税

渝地税发[2008]3号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400元内

5

内蒙古地税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元内,还有住宅电话50元内

6

广州地税

穗地税发[2007]201号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00元和300元内

7

广东地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规定:“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500元和300元内

8

黑龙江地税

黑地税函[2006]11号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00元内

9

辽宁地税

辽地税发[2004]125号: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123号):
  你公司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方式给员工报销的通信费,属于单位公务性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实报实销的方式,并不是发放补贴的方式

10

大连地税

大地税函[2010]7号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实际发生额的80%

11

河北地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00元内或80%,借鉴了企便函【2009】33号的精神

12

西藏国税

藏国税发[2006]83号
  二、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00元

13

浙江地税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地税官网】关于手机费补贴(发布时间:2016-08-07) 2016.8.7
  问:公司给予员工的每月手机话费补贴,员工凭移动打印的个人抬头发票,公司可以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么?话费补贴没有列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不计个税么?
  答: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对于个税按照通讯费补贴确定。

500元和300元内

14

北京地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发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认可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15

宁夏地税

宁地税发[2006]85号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2)移动通讯费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扣除限额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300元和200元内

16

广西地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全文废止)  2010.2.23
  二、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
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二、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40元内

17

厦门地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取得通讯和交通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主题内容:我在厦门日报上看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30%交通补贴和20%的通讯补贴,是有什么样的规定或标准吗?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6-07-26   08:46:26
  您好!1、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500元内

18

安徽地税

部门: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6-11-15  08:51
  咨询内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依据
国税发[1999]58号精神,车改补助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请问,国税发[1999]58号中同样规定的通讯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省内是否有相关扣除标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提及的通补贴是指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产生的,但我们目前没有发生此项改革,因此发放的通讯补贴需要纳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没有标准,皖地税函[2004]347号号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已停止执行。【1】

19

福建地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 省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2013年11月14日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2013.11.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00元内

20

宁波地税

甬地税一[2003]181号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00元内

21

青岛地税

青地税函[2004]140号:
    5、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对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烤火费)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对个人取得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实报实销方式

22

海南地税

琼财税[2004]780号: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100元内

23

湖南地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没有限额标准

24

甘肃地税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300元内

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9号)规定:“关于本通知中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

《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规定:“7、通讯补贴: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手机每月300元以内,固定电话每月100元以内。

手机300元内,固定电话100元内

26

山西

晋地税所发[1999]27号

考虑到各地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标准及支出水平有较大差异。因此,对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除允许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各地自行确定金额

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执行,如果您所在的当地省市没有标准或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那么基本上不让享受个税扣除的免税政策了。(韩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