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个税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
一、适用范围
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任何12个月在内地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注:不适用于非港澳税收居民(比如:港澳人士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构成了内地税收居民),以及仅在内地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
二、适用公式
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港澳税收居民,就其实际在内地从事任职、受雇活动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1、当期:指按国内税收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个所属期间。
2、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3、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
4、当期境内支付工资:指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中由境内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
5、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指应当计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包括未做任何费用减除计算的各种境内外来源数额。注:取得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须换算为全月工资薪金。
6、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7、当期公历天数:指当期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不因当日实际停留地是否在境内而做任何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适用于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注1:上述港澳税收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境外雇主支付的,或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
注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受雇所得”第一款规定:“一、除适用第十五条(董事费)、第十七条(退休金)、第十八条(政府服务)、第十九条(学生)和第二十条(其他所得)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根据《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第一款规定:“一、除适用第十六条(董事费)、第十八条(退休金)、第十九条(政府服务)、第二十条(教师和研究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学生和实习人员)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案例一】某香港个人A先生受派遣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在内地工作期间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但预计不满一年。A先生2018年11月份工资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内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11月4日开始到内地工作至11月30日结束期间,均为周一来内地,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6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A先生在境内停留超过了183天,但不满一年,其11月份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为16天(周一和周五往返当日其实际停留天数按半天计算)。
A先生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80000-5000)×35%-7160]×(16÷30)=1018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