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2个稽查风险案例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涉税事项多种多样,所涉及的税种也多是若干个。企业的一个涉税事项往往牵扯着几个税种的缴纳而非一个,在国地税正式合并前,可能会有企业认为国地税之间不存在完美的信息交换,从而造成一定的税收风险。在国地税合并后,这种税收风险将大大增加。

举个例子,现在正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更多的关注其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及风险的控制。但其实在企业所得税的审查中也有可能同时隐藏着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以下为深圳地税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稽查案例,希望可以通过案例分享,帮助大家提高风险防控的意识,趁着汇算清缴审查之机及时纠正和弥补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避免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

案例一

某企业少扣缴巨额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在确凿的证据及稽查人员耐心的辅导下,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利用私人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的税收违法行为,并积极补扣缴了个税款及缴纳由此产生的罚款。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案中该公司员工获得的补助、奖金虽然从形式上比该公司直接发放“多转了几手”,但实质仍然是受雇于该公司的所得,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中“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税务机关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该公司负有扣缴税款的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各位纳税人应严格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以免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

案例二

发放员工补贴扣缴个税有讲究

第一稽查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展开稽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实业和其它实业,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不甚清楚,尤其是对支付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方面具体税收政策竟毫不知晓。该公司对在公司任职受雇的部分董事会成员发放董事会费,依然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与其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某高级管理人员生日时赠送价值几万元的礼物,并未按照规定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存在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检查结束,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处理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4万余元。

税官说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该公司未将支付的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与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少代扣代缴税款并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税务部门提醒:个人所得税涉及11类法定的课税项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需加强了解和认识相关税收政策,掌握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的程序方法,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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