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各项福利、补助中有关“用”方面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用(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

(一)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税?

【案例1】2016年年终,经班子领导决定,给予困难职工王某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2017年5月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1500元,2017年10月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对参加面试的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500元。

请问:案例中发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案例中王某若确实属于生活困难,给予的抚恤金、救济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体检费,如果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人人有份,体检费用能够分摊到人头的,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如入职体检,特殊工种体检),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