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工作服、高档服装)
企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工作需要,为前台售楼人员每人制作一套工作服,价值500元;为奖励一名销售业绩突出的职工,奖励一套高档服装,价值5000元,同时为股东购买一名牌皮包,价值20000元。
请问:上述工作服、高档服装,名牌皮包,如何征收个税?
案例解析:分析实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以下三项原则把握:一看给谁用了?二看怎么用的?三是与物品本身的价值并无直接关系。案例中为售楼人员发放的工作服,属于工作所需,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业绩突出的职工奖励的高档服装属于与任职有关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股东购买的名牌皮包,属于支付给股东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