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发包人、承包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