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有关“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问题。

一、组织形式

按组织形式可将私募基金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等类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所谓双重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型私募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对私募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合伙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和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公司型私募基金适用于《公司法》、《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与一般公司缴纳所得税的方式相同。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须应并入法人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不视为纳税实体,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与管理人将分得各项收益合并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公司型与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主体,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处理基本不存在差异。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

1.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

2.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3.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财税140号文,应以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除此之外税务处理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基本无差异。

注:由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相关操作细则至今没有出台,我们后续将密切关注。

四、税收优惠

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其税收政策的自主权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所有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对于合伙企业,如果注册地在西藏,可享受先分后税的政策,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可给予返还。

文章来源:一创创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