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6]3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33            2006-02-28

学个税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8]1号),本文自2018年6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以企业为单位的管理台帐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的档案资料,应结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86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8号)的要求一并考虑,补充有关纳税人纳税信息。

二、税务机关建立的外籍人员档案资料必须是电子文档。

三、各地贯彻落实加强外籍人员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汇报应于2006年7月10日前以FTP形式报送省局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