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0]第12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第128号 2000-04-30
学个税提示——根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8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扬地税函[2000]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