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0]0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0]043号         2000-04-20

学个税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8]1号),本文自2018年6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按规定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股份以及科技人员用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份,其变现前、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交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