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董事费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40%的比例税率。个人的年薪收入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两种收入之间的税率差异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作为同时担任企业行政职务和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工资、奖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合理分配与转化,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增加实际税后收益。
【案例】陈某是著名的企业营销管理专家,最近他被某大型企业集团聘为常务副总裁,主管集团营销业务。该集团董事会允诺,扣除规定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后,每年给予陈某不少于45万元的年薪;同时,因为陈某还担任集团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每年可获得董事费收入5万元。这样,陈某每年的税前收入可达50万元。
陈某就公司的报酬发放问题请教税收筹划专家。税收筹划专家为其进行了以下筹划:
维持原收入结构,陈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年薪收入应纳税额=12×[(450000÷12-3500)×30%-2755]=89340(元)
董事费收入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9340+10000=99340(元)
税后收入=450000+50000-99340=400660(元)
如果企业集团在保证陈某年度税前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决定将每年给予陈某的董事费
增加到24万元,并在每月发放2万元,相应地,每年的年薪收入变为26万元(假定当地允许将董事费分多次发放),则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年薪收入应纳税额=12×[(260000÷12-3500)×25%-1005] =42440(元)
董事费收入应纳税额=240000÷12×(1-20%)×20%×12=38400(元)
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42440+38400=80840(元)
税后收入=260000+240000-80840=419160(元)
税收筹划后可节税18500元(99340-80840),相对提高了陈某的税后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