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之经营实体分设以适用低税率的税收筹划
分设多个经营实体是指将该经营实体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虚设为其他人,一般为自己的亲人或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一筹划方法通常是通过机构分设,使所得分散,排除适用高边际税率所带来的税负增长,使总体税负下降。
【案例】蒋某经注册开设了一家经营建材的公司,由其儿子负责经营管理。蒋某也经常承接一些安装装饰工程。每年销售建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安装装饰应纳税所
得额为2万元。此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30%-9750=11250(元)
现在,蒋某及其儿子决定成立两家个人独资企业,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装饰工程,其儿子的企业只销售建材。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收入同上,蒋某及其儿子每年应纳所得税情况如下:
蒋某应纳所得税=20000×10%-750=1250(元)
蒋某的儿子应纳所得税=50000×20%-3750=6250(元)
两人合计纳税=1250+6250-7500(元)
每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1250-7500=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