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所得平均化以适用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收入集中在1个月或少数几个月,意味着将适用高税率,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能将收入分摊到1年或更长时间,则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适用的税率也会随之降低,最终整体税收负担将减轻。将收入平均到较长时间,在不增加雇主和雇员实际支出的情况下,通过协商是一件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所以,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税率筹划的常用方法。

【案例】小李2017年8月取得工资、薪金45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4500-3500)×3%=30(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20%-555=1245(元)

8月应纳税额=30+1245=1275(元)

2017年9月小李同样需要缴纳30元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8月、9月两个月共应纳税1305元(1275+30)。

如果小李与公司协商,将奖金分两次下发,即8月、9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那么,小李两个月的纳税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8月、9月各应纳税=(4500+4500-3500)×20%-555=545(元)

两个月共应纳税=545×2=1090(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通过将工资、薪金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小李可少缴纳税款215元(1305-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