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务筹划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等内容。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纳税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据此,通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19年1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筹建某工程。2019年度内,他曾离境(指离开中国,下同)60天回美国向总部述职,又曾离境50天回美国探亲。2019年度,他共领取薪金折合为人民币为99600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累计超过90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因此,这名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他从美国公司收取的99600元的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这名工程师合法地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节约了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7080元。 【12×[(99600÷12-5000)×10%-210]=37080(元)】

当然,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该美国工程师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所得要按美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缴纳了税收,也可以在美国得到抵免。这时还应分析他在美国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纳税人还可通过人员的住所变动降低税收负担。一个人在我国居住的时间只要不满183天的纳税人【美国按(前年居住时间×1/3+去年居住时间×2/3+当年居住时间)大于或等于183天】,就不用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免除了部分纳税义务,从而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需注意的是:临时离境的(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未超过90天的离境),不扣减日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比如,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个国家流动,但在每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都不长,这个人就可以不作为任何国家居民,从而不作为任何国家的纳税人,进而达到免予缴税的目的。此外,人员的流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费用比较低的地方去。例如,中国香港地区的收入高,税负比较低,但是当地的生活费用却是高得惊人。于是,有的香港居民在取得足够的收入之后,就到内地来,从而既没有承担内地的高税负,又躲避了香港地区的高消费的费用,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