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国税函[1999]738           1999-11-11

学个税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中“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条款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函[199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文中称: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行公告称:“本次债券购买者不承担利息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法规,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