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6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1999]697              1999-10-25

学个税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二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条款失效。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法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条款失效]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