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中特殊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额的检查

特殊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额的检查

(一)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像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作。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可单独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在2022年1月1日起,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1、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按月换算后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该纳税人选择的单独计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4)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纳税人发生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时,期应纳税额的检查,应从纳税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和各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凭证入手,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只在一处作了生计费用扣除,其他各处收入均全额计税。对于纳税人有上交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的,如不讷讷个提供派遣单位开具的合法凭证,则上交的派遣费不得在应税收入中税前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在发放单位预扣预缴税款后,必须选择并确定一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所以检查时还应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代扣代缴税金后,不履行自行申报程序的现象。

【案例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中国公民钱某是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如下: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20000元,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5000元,李某2019年年底工资、薪金最终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240000+60000-60000)×20%-16920=31080(元)

(三)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由于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计税方法特殊,所以在检查时首先要检查该项收入的计税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应检查纳税人原工作单位的工资计算单,看是否存在用于划分月份数的月工资收入额人为扩大,影响计算得出的月份数偏小,从而降低适用税率级次少纳税金的现象;其次要检查在计算得出的月份数大于六个月情况下,是否按六个月计算了应纳税额,有无按大于六个月的实际月份数计算纳税,导致少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另外还应检查纳税人在退职后六个月内再次任职的,其再次任职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计算纳税,有无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现象。

(四)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其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解除劳动合同性质的补偿金和内退性质的经济补偿金两类。对于前者的检查,首先应结合原始凭证,看纳税人是否有隐瞒经济补偿金收入情况。其次应检查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数3倍的部分是否正确。另外纳税人如将补偿金收入用于交纳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检查纳税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缴纳凭证,其个人账户的上述保障性缴款,在额度上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有无虚增不实现象存在。最后还应检查纳税人在税额计算中,工作年限的运用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超过12年,却按实际工龄计算纳税,导致少纳所得税的现象。对于后者的检查,首先应确认其内退补偿金性质,结合原始凭证,看是否有隐瞒收入现象;其次应检查内退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数核定是否准确,有无人为扩大现象;最后应检查计税依据的确认及税率适用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将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入计税依据,导致逃避纳税的现象。

(五)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一并计税。检查时应首先核实当地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标准,对其标准以内的部分,应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将其余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纳税;其次应检查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在分解计入所属月份计税时,是否存在扩大所属月份范围的现象。

(六)特殊行业及年薪制方式下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税法中的特殊行业,是指因季节或产量因素影响,任职人员工资、薪金波动较大的采掘业、远洋运输和与远洋捕捞三个行业。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工资、薪金由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和年终领取的效益工资两个部分构成。特殊行业与年薪制企业任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在计算纳税时,均实行按年计算、按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预缴或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检查时应注意检查纳税人所属科室的考勤记录、劳资部门的工资卡、财会部门的工资计算单及纳税人提供的自行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看有无遗漏月份工资、薪金收入而少纳税,是否存在按月代扣代缴后年度终了未汇算清缴、应补未补应纳税额的现象。

(七)职工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检查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时应注意企业是否将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期权支出从税后利润中列支,通过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与“工资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如有差错,进行调整。

【案例二】职工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检查

某企业员工小李2019年1月工资6000元,公司承诺小李在企业工作满三年则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该企业股票20000股。小李得到期权时不对此行为纳税;三年后,小李行权时,该股票市价每股5.02元,则小李在行权当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李工资预扣预缴应纳税额=(6000-5000)×3%=30(元)

小李股票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2-1)=80400(元)

应纳税额=(80400÷12×20%-555)×12=9420(元)

小李当月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9420=9450(元)

(八)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检查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不含税级距对应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含税级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1.雇主为雇员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工资应纳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负担劳务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