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中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检查

纳税检查是正确纳税的保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三、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六、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本文将针对第一点中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检查重点讲解。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税所得是指个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生计费用后的余额。

(一)生计费用扣除标准适用范围的检查

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为每月5000元,其适用范围为中国公民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情况。检查时应对照《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检查有无扩大扣除标准、混淆扣除范围的现象。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还应要求其提供工资发放单位的工资单、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缴款书等证明文件,检查其是否存在多处扣除生计费用,或擅自提高扣除标准的现象。对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纳税人,应结合发放单位的《工资结算单》、《奖金发放清单》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检查,查看是否存在工资与奖金中重复扣除生计费用现象。对于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纳税人,应检查其退职当月再次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生计费用现象。对单纯受雇性质的出租车从业人员,应检查其用工合同、车辆户籍证明等相关文件,看纳税人是否存在将属于个体业户性质的收入,混为工资、薪金性质收入,适用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计税的现象。对工作日数不足一个月的纳税人,应检查其支付工资的原始记录,核查其日工资收入支付额度,对照纳税申报资料或代扣代缴报告表,看其有无未将日工资换算为月工资直接扣除生计费以后,又按实际工作日数换算而少纳税的现象。

(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适用范围的检查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检查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时,应首先查看纳税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任职受雇时间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是否符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如享受子女教育的附加扣除,应检查子女是否年满3岁以及是否符合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条件。如享受继续教育扣除,应检查是否为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的支出;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是否超过规定的48个月期限;若接受的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当年是否取得相关的证书。享受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时,应检查是否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若扣除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须再检查子女是否为未成年子女,父母之间是否重复扣除。若纳税人在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话,应检查是否还存在住房租金,两者是否只选了其一;住房贷款利息是否为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是否超过240个月。若享受住房租金,应检查主要工作城市和租住地,以及夫妻双方的工作地。住房情况。如赡养老人的话,应检查被赡养人是的年龄是否满足扣除条件;赡养人是否为独生子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