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3]145          1993-04-15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五类九种(中、英文对照)。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的月份申报。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月预缴申报。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的申报。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实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分月预缴申报。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现将上述各类申报表表式下发,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作用。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使用上述申报表,是否加注英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订、完善。

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五类九种复印件(略)【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文件规定,此文件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自2013.08.0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