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中应纳税额抵扣的检查

应纳税额抵扣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二)常见涉税问题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在境内抵扣计税时,提供的扣税资料不全,扣除限额的计算不正确。

(三)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国家和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区分国家或地区分别计算抵免限额。扣除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时,应将纳税人在该国已缴纳的税额在按我国税法计算出的各项所得的抵扣限额总额中综合扣除。

2.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扣除)应符合有关条件:一是境外已纳税款应是依照所得来源国法律应计算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要注意是否存在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错征或纳税人错缴税款的问题;二是在申请扣除境外已纳税款时,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手续,不得以复印件申请税款抵扣,而且必须是本项、本次所得已缴纳的税款,要注意是否存在无证抵扣和混淆抵扣税额的问题。

【案例】2020年1月某市涉外分局在于外国交换情报的过程中获悉,某公司中国公民张某在2019年在A国获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下同)1556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其他相关扣除费用总的为20000元。获得劳务报酬58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在B国获得稿酬收入42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2020年2月税务人员得知张某从国外回国探亲,对其进行检查,张某提供了相关资料,未在国内申报缴纳。

解析:2019年张某在A国取得收入若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额: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5600-60000-20000)×10%-2520=5040(元)

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8000×(1-20%)×10%-2520=2120(元)

由于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方法,在一国中各项所得的扣除限额和已纳税额都可以合并起来。2019年张某在A国取得的收入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040+2120=7160(元)。

由于2019年张某在A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2000=6000(元),所以张某可再扣除6000元的已缴纳税额,同时张某还应补交个人所得税额1160元(7160-6000)。

2019年张某在B国取得稿酬收入若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42000×(1-20%)×(1-30%)×3%=705.6(元)

因为张某在B国已缴纳了1000元>国内应交705.6元。差额为-294.4元。

所以在2020年张某回国年终汇算清缴抵免时,由于“不分国不分项”的方法,张某在最终应补缴865.6元(1160-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