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中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检查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3)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

公式(3)和(4)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5)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常见涉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还原计算,而是直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少扣缴税款。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对单位或个人作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税款的检查。检查单位或个人与纳税人是否签订了代付税款合同或协议,区分纳税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扣缴义务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少代扣代缴税款。

2.对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检查。首先,检查工资发放单,确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是个人负担还是单位负担。在确认由单位负担后,根据具体情况按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还原计算,确定实际应代扣代缴税款。

【案例1】2016年4月某市稽查局在对某剧院检查其“代扣代缴”明细账时发现其支付某外地歌唱演员一次性劳务报酬7万元。经审核其演出合同,7万元为税后所得,剧院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为其代扣代缴的税款为15400元[70000×(1-20%)×40%-7000]。

根据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74117.65(元)

应纳税额=74117.65×40%-7000=22647.06(元)

该剧院应补扣税款=22647.06-15400=724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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