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检查中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学个税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劳务报酬所得,2019年1月1日起,并入综合所得,适用于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时间为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预扣缴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少报、瞒报劳务报酬组成项目。

2、预付或分次支付属于“同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分解收入扩大费用扣除额,降低适用税率。

3、将本属于一个人单独取得的收入,虚报为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收入。

(三)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调查劳务报酬的支付方,了解具体的支付情况,审查劳务报酬所得的真实性;核实劳务项目的组成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支付单位的会计记录、《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相对照,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劳务报酬数额的问题。

2.通过审核劳务报酬协议、合同等,核查其对“每次收入”政策界定的执行情况,有无将“一次收入”人为分解以减少应纳税所得。例如,某演员一个月内在某县连续演出五场,每场支付100000元。该演员本月五场收入应合并为一次纳税,却按五次分别进行纳税申报,重复扣除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

3.通过检查劳务报酬协议,核实纳税人有无将本属于一个人单独取得的收入,虚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收入,进而导致纳税人利用分别减除费用的规定,多扣减费用少缴税款。

4.检查纳税人与接受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劳务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资料,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对照,核实取得的劳务报酬金额是否符合加成征收条件,是否按规定计算申报。

【案例一】高级工程师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9000元(不考虑相关费用扣除),其中包括政府津贴200元。1月接受某研讨会邀请,取得讲学费2000元。

解:政府津贴不用纳税

每月李某预扣缴个人所得税额=(9000-5000-200)×3%=114(元)

讲学费预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李某可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做汇算清缴。

【案例二】甲为某剧团演职人员,乙为该剧团业余演职人员。

(1)2019年1月1日-1月5日,该剧团在A市演出5场,平均每天一场,乙每场取得收入12000元,5场演出共取得收入60000元。2月10日,乙又在B市参加另一个剧团演出一场,取得收入8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扣除

(2)甲1月取得工资8000元,因本月份参加演出,取得奖金1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扣除。甲、乙均为纳税事宜咨询了某税务师。

解:

甲1月份预扣缴个人所得税额=(8000+1000-5000)×3%=12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甲某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做汇算清缴。

乙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

乙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1-20%)×20%=1280(元)

纳税年度终了后,乙某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做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