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事项的处理

(一)买卖虚拟货币所得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做出如下规定:
(1)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3)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所得
关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做出了规定。
1.征税项目的确定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收入额的确定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3.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财产原值。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有关合理费用。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4.核定征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代扣代缴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案例1:下列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中正确的是(  )。
A.作者将自己的文学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拍卖受赠获得的物品,原值为该拍卖品的市场价值
c.拍卖单位不用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D.拍卖通过拍卖行拍得的物品,财产原值为拍得该物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答案]D
6.房屋拍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J 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购买和处置债权所得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
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的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在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2.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确定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案例2:王某从拍卖机构获得打包债权予以处置,处置了其中A企业的债权,收款8万元(该项债权为王某以10万元购置,该批债权价值15万元,其中A企业欠甲9万元,B欠甲6万元,购置时发生拍卖招标手续费0.2万元),处置过程中发生审计评估、诉讼费等合计0.6万元。王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0.23   B.0.40   C.0.32   D.0.256
[答案]D
[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10+0.2)×9÷15-0.6]×20%=0.256(万元)。
(四)个人房产转让所得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如下。
(1)转让收入的确定。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确定。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①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具体为:
商品房,其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其原值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其房屋原值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其房屋原值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A.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B.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C.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D.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③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A.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B.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C.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纳税人申报扣除装修费用,应当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在《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上如实、完整地填写每份发票的开具人、受领人、发票字号、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发票金额等信息。同时将有关装修发票原件提交征收人员审核。征收人员受理申报时,应认真审核装修费用发票真伪、《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与有关装修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扣除装修费用。审核完毕后,有关装修发票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核定征收。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这里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根据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不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房产转让所得
对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其他财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3.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4.个人转让受赠房产
自2009年5月25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1)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在2009年5月25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案例3:2013年1月,大明以8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套住房,居住了两年后,于2015年1月,无偿赠送给了自己的弟弟小明。小明取得房屋后,于2015年9月将该房屋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无偿受赠房屋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小明无偿受赠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
C.小明转让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4万元
D.小明转让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2.4万元
[答案]C
[解析]个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80-8)×200/<=6.4(万元)。
(五)个人转让汽车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35号)规定,个人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并将该车转让给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上述交易属于财产转让。个人获得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个人从一家企业购入了该企业的一笔“应收账款”,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