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呵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详细规定参见本小节前述“(一)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