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工伤住院,家属陪护,单位支付的陪护费该如何缴纳个税?

问: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住院,企业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与工伤人员的家属签订陪护合同,按月再单独支付4200元给家属作为陪护费。企业支付给家属的陪护费是否合并计入工伤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工伤员工家属的个人所得税?

答:分情况缴纳个税。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单独与工伤员工家属签订陪护合同并支付陪护费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工伤员工家属的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单独与工伤员工家属签订陪护合同,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每月还单独支付陪护费,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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