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中网络红包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评比、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购买彩票等,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微信红包是2015年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新事物,节后,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表示,在刚刚过去的这个春节,腾讯发了5亿元红包,抢到手的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问题,大家都非常关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明确: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税相关——个税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